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
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
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
地方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鑒於目前相關政策就旅館業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等營運
資料之數據,以半年為填報期限無法即時提供完整資訊,爰修正為應每月
填報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另為避免增加業者負擔,將原
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等統計資料,維持現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底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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