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082003474號令修正發布第27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旅館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九十七年九
月十八日、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及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三次修正。本次修
正係因應目前相關政策就旅館業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等
營運資料之數據,以半年為填報期限無法即時提供完整資訊,爰修正為應
每月填報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本次修正本規則第二十七
條之一,其重點為,修正旅館業每月應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
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相關統計資料。

法規異動

修正

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
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
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
地方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鑒於目前相關政策就旅館業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等營運
資料之數據,以半年為填報期限無法即時提供完整資訊,爰修正為應每月
填報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另為避免增加業者負擔,將原
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等統計資料,維持現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底前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