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982005095號、財政部台 財稅字第 109046882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施 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2B000076號、財政部臺財稅字 第09200533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92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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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51號、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095045095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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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5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26號、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0980453801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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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1954號、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0040286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 之(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4769號、財政部臺財稅 字第10000215090號令定自10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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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50047348號、財政部臺財稅字 第1020007498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 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生效日期由交通部會銜財政部 另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00162151號、財政部臺 財稅字第10200111210號令定自10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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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582000173號、財政部臺財 稅字第105045141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9條,並自105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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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582005745號、財政部臺財 稅字第105047059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增訂第14條之 1條文,並 自1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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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782004745號、財政部台財 稅字第 107046702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1條、第22條條 文,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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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982005095號、財政部台 財稅字第 109046882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施 行

立法總說明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授權,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規定,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自
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
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考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地區國稅
局一百零九年上半年暫緩輔導特定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為營造友善便利
旅遊消費環境,持續鼓勵營業人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提供其更為充裕時
間導入電子發票,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延長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
票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規異動

修正

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使用電子發票。
民營退稅業者應與符合前項規定之營業人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
籍旅客退稅系統(以下簡稱退稅系統);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即通報主
管稽徵機關,並禁止其使用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前項所定之標誌,其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印製,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
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
業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由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營造友善便利旅遊消費環境,持續鼓勵營業人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
    ,並考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其更為充裕時間導入
    電子發票,修正第四項,延長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至一
    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