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3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
  收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
      定收取審查費。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
      一千元;未達十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本標準規定之收費基準,觀光局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
  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辦理定期檢討一次;其有修正之必
  要者,報請交通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