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修正
條文,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觀光遊樂業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其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並授
權交通部擬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
質之核定標準,報請行政院核定,爰依該條規定授權訂定本標準,共計九
條,其要點如下:
一、申請核定之要件。(第二條)
二、申請核定之應備文件。(第三條)
三、依本標準規定所為核定應記載效期。(第四條)
四、核定之撤銷事由。(第五條)
五、核定之廢止事由。(第六條)
六、核定之失效事由。(第七條)
七、權限委任及委辦規定。(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