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78200466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五十五
條之二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
,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
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
舉獎金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交通部爰依
前揭授權訂定本辦法,藉由民眾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以下簡稱檢
舉案件),協助行政機關取得具體事證,期有助於遏止違法及保障消費者
權益。本辦法計十條,其規定重點如下:
一、檢舉案件給予獎勵適用案件範圍及對象。(第二條)
二、檢舉獎金核發基準及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獎金核發上限。(第三條)
三、檢舉之方式及不受理之情形。(第四條)
四、受理檢舉機關、無管轄權之移送及其移送期限之規定。(第五條)
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資料之保密義務及方式。(第六條)
六、獎金之發給通知、程序及領取期限。(第七條)
七、得不予追回獎金之要件。(第八條)
八、獎金經費來源。(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