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 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108300122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局處理前點案件之裁量基準如附表。
    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該次違規距前次停業處分執行完畢時逾一年者,
    重新起算;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
    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