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95
人,瀏覽人次:
82262595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 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108300122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155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1043001293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 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4300455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108300122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量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局處理前點案件之裁量基準如附表。 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該次違規距前次停業處分執行完畢時逾一年者, 重新起算;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 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附表-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量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