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舉辦至屏東縣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本要點 補助之: (一)依法組團安排於非例假日,兩天一夜以上,二十人以上且派有專 人隨團服務。 (二)行程須安排至少一個以上位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以及恆春半島 之鄉鎮(含東港鎮、林邊鄉、琉球鄉、滿州鄉、恆春鎮及車城鄉 ,以下簡稱六鄉鎮)旅遊。 (三)旅遊行程應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 完成。 所稱非例假日之定義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