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旅行業推廣屏東縣旅遊實施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1073002544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舉辦至屏東縣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本要點
    補助之:
  (一)依法組團安排於非例假日,兩天一夜以上,二十人以上且派有專
        人隨團服務。
  (二)行程須安排至少一個以上位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以及恆春半島
        之鄉鎮(含東港鎮、林邊鄉、琉球鄉、滿州鄉、恆春鎮及車城鄉
        ,以下簡稱六鄉鎮)旅遊。
  (三)旅遊行程應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
        完成。
    所稱非例假日之定義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