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字第1140501708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1年11月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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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8年4月19日僑務委員會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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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8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03030735-1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6點(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受理華僑捐贈獎助學金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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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5月27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23022759-1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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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63023626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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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7302886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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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30501063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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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7050093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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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70502164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 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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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805003951號令修正發布第 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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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90501062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 金及僑民學校輔助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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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194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1點、第8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 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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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字第1140501708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獎助學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在學僑生為獎助對象:
    (一)就讀國內大專以上校院或本會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二)品學兼優。
    (三)該學年度未獲得本會其他獎助學金。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一)申請時之在學年度為留級、重讀或延畢。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一年級在學僑生。但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
          生先修部秋季班結業分發大學一年級之在學僑生,不在此限。
    捐贈人得增訂獎助對象之資格條件,但該學年度如無符合增訂資格條
    件之僑生時,本會得依前項規定核發給其他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