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校團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及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辦理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40500419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教遠字第1020200343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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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教遠字第 10202012161號令修正發布 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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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教遠字第 10302004961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第14點及第12點附表一;增訂第14點之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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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教遠字第 10302024071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12點至第14點;增訂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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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 1070501089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及第12點附表一、第14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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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 1080500919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僑校及僑團辦理 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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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 111050149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校團辦理來臺 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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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20500896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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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30500323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7點及第4點附表一、第7點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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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40500419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內容:由主辦單位自行組團前來臺灣,與臺灣各級學校、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政府立案民間文
          教團體合辦或參加華語文、臺灣文化之研習、參訪或遊學交流
          活動。
    (二)申請期間:活動首日前二個月。
    (三)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首日前二個月檢送下列資料,向
          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
          1.組團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須包含研習課程表、經費規劃表及來臺人員名冊,
            請註明年齡、華裔或非華裔)。
          3.倘領隊為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主流學校任職之現職臺裔教
            師,應另檢附臺灣護照及在職證明。
    (四)辦理方式:
          1.行程規劃:由主辦單位自行安排,並應規劃至本會進行一小
            時之交流活動,且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
            語文或文化課程(如扯鈴、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
            能之參訪活動等)。
          2.活動期間:在臺期間需達十天以上。
          3.人數及年齡:每團至少十五人,團員年齡以三十歲以下為原
            則,領隊年齡不限。
          4.領隊及團員身分:
           (1)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者,領
              隊應具華裔身分,每團團員於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名額(未
              達整數不予計入),得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參加;但主辦
              單位最近三年內曾與僑居地主流學校(學區)合作辦理華
              語文課程、華語文推廣或競賽活動,並與該主流學校(學
              區)共同申請組團來臺研習,得檢附相關文件,經輔導單
              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再視其績效酌予放寬每團
              非華裔青年參加名額至百分之三十五以內(未達整數不予
              計入)。
           (2)為推動本會「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由臺灣華語文
              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者,除臺
              裔教師組團之領隊應具臺裔身分外,其團員之年齡及族裔
              均無限制。
           (3)領隊及團員之華裔身分,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或持有中國大陸所發護照者。
          5.活動地點:全臺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