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內容:由主辦單位自行組團前來臺灣,與臺灣各級學校、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政府立案民間文
教團體合辦或參加華語文、臺灣文化之研習、參訪或遊學交流
活動。
(二)申請期間:活動首日前二個月。
(三)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首日前二個月檢送下列資料,向
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
1.組團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須包含研習課程表、經費規劃表及來臺人員名冊,
請註明年齡、華裔或非華裔)。
3.倘領隊為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主流學校任職之現職臺裔教
師,應另檢附臺灣護照及在職證明。
(四)辦理方式:
1.行程規劃:由主辦單位自行安排,並應規劃至本會進行一小
時之交流活動,且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
語文或文化課程(如扯鈴、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
能之參訪活動等)。
2.活動期間:在臺期間需達十天以上。
3.人數及年齡:每團至少十五人,團員年齡以三十歲以下為原
則,領隊年齡不限。
4.領隊及團員身分:
(1)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者,領
隊應具華裔身分,每團團員於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名額(未
達整數不予計入),得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參加;但主辦
單位最近三年內曾與僑居地主流學校(學區)合作辦理華
語文課程、華語文推廣或競賽活動,並與該主流學校(學
區)共同申請組團來臺研習,得檢附相關文件,經輔導單
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再視其績效酌予放寬每團
非華裔青年參加名額至百分之三十五以內(未達整數不予
計入)。
(2)為推動本會「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由臺灣華語文
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者,除臺
裔教師組團之領隊應具臺裔身分外,其團員之年齡及族裔
均無限制。
(3)領隊及團員之華裔身分,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或持有中國大陸所發護照者。
5.活動地點:全臺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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