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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 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會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財字第1051500070號函訂定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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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財字第 1051500233函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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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財字第1101500271號函修正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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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 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
附件下載
附件-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