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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541002590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3年5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廣一字第077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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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建廣一字第 105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條條文(原名稱: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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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541002590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準則第一條之授 權依據。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之授 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