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就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
協助、獎勵或補助;另同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
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為獎勵優良電視事業及所屬
從業人員,以提升電視產業內容製播水準,爰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立法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獎勵對象(第二條)。
三、電視金鐘獎獎勵項目(第三條)。
四、電視金鐘獎獎勵方式(第四條)。
五、評審工作進行方式及評審基準(第五條)。
六、各獎項報名資格(第六條)。
七、報名獎項件數限制(第七條)。
八、報名應檢附文件(第八條)。
九、節目獎有關不受理報名或不得報名之規定(第九條)。
十、個人獎有關不受理報名或不得報名之規定(第十條)。
十一、節目創新獎有關不受理報名或不得報名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對於入圍名單聲明異議規定(第十二條)。
十三、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第十三條)。
十四、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第十四條)。
十五、報名須知發布方式(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