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修正本標準 名稱及第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條文第八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爰配合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