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培字第 1060050098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106年7月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組織法業於一
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施行,爰依中央行
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擬具「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學院院長及副院長之權責。(第二條)
三、本學院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本學院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