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70036780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各機關人事機構應於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成
    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
    人事資料,並定期檢視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
    前項入口網站之管理及使用權責,依附表之規定。

六、學習課程除以講授方式進行外,並得採組織學習、數位學習、讀書會
    、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多元化方式進行。
    學習機關(構)應於入口網站新增、維護學習資訊,並於每項學習課
    程完成後,詳實辦理課程時數、日數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前項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者,滿五十分鐘得以一小時計算,連續
    學習九十分鐘得以二小時計算;以日數登錄者,每日以六小時計算;
    以學分數登錄者,每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算。但學習課程採多元化方式
    進行者,其時數得由學習機關(構)自行認定。
    公務人員參加數位學習課程,其上線時間達該數位課程總時數之半數
    ,並通過學習成果評量者,始得登錄學習時數。各機關(構)實施數
    位學習成果評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習成果評量應於實施前提供評量方式、及格標準及評量結果之
        處理等說明資訊。
  (二)學習成果評量得採線上學習紀錄、實體測驗、線上測驗、作業或
        練習活動等方式行之。
    學習機關(構)辦理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
    次,得衡酌教學業務及實際學習情形登錄學習時數,或於學期結束後
    ,登錄及格學科之學分數。
    公務人員奉派或以公假教授課程活動,如透過教學過程,提升自身專
    業能力,得由服務機關(構)登錄學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