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評選作業依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一)推薦
1.本機關(構)各單位得就前一年符合第三點情事之員工,填具
「推薦廉潔楷模表」(如附表),於每年七月底前送本總處政
風室彙辦,逾期不受理。
2.推薦人員名額如下:
(1)本總處各單位一人。
(2)所屬機構四人。
(二)審查及評審
1.由本總處政風室就推薦人員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初
審後,提請評審小組評審。
2.評審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評審方式採序位法
,序位積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依序類推。
〔立法理由〕 一、本點明定遴選作業程序及辦理方式。
二、配合本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為公務人
力發展學院,爰修正為所屬機構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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