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使中央公教人員或其眷屬發生傷病住院、疾病醫護、喪葬或重大
災害時得以紓困,爰提供優惠貸款以應員工急需,並訂定中央公教人員急
難貸款實施要點暨設置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同時為規範中央公教
人員急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訂定中央公
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作為本基
金運作之規範。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住福會
)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裁併,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業務及法規移撥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賡續辦理,爰配合修正本要點,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造,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原住福會委員會審議制度,修正
由總處為主管機關,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修正規定第
三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二、本基金來源之一為政府撥發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專款,爰酌作
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總處指定代理國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為求精確,酌作文字修正以明確款項性質,並將收入款項併入本基金
循環運用。(修正規定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