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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 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 1050140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 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12月31日勞工保險局(90)無給字第102994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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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20006085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8條(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 號公告第3條、第4條、第5條第 1項、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 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原名稱: 職業病診療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領取及開具勞工保 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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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 1050140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 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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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 11101501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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