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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3136065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090007441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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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 091007806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8條;刪除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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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 094070052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 141353號公告第 6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7條、第8條第2項所列屬 「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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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3136065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