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10156021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原名稱: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本標準明
定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之收費規定,包括筆試及口試費用、證
書展延之查核費用。
衛生福利部就專業團體評估其市場、民眾需求及其執業範圍,分別於一百
零一年起於內科之項下新增「精神科組及兒科組」甄審、一百零二年起於
外科之項下新增「婦產科組」甄審,截至一百零九年已有五百八十六人取
得上述三組別之專科護理師證書,惟為強化其各組別之進階護理專業性與
獨特性,並為提升麻醉護理人員執業品質,確保民眾麻醉醫療過程之安全
,衛生福利部再納入麻醉科,查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二條,明定專科護理
師之分科包括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以強化護理
專業形象與執業權益。為配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並保留未來專科護理師
分科之彈性,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刪除「內科及外科」文字,本標準名
稱並修正為「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另本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展延查核費,依訂定
時之意旨,係為本辦法第十五條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更新之查核費,
爰將「展延」文字修正為「更新」。又本辦法自九十三年訂定發布迄今歷
經十次修正,並無補行口試之規定,亦未辦理補行口試,爰刪除本標準第
三條第二項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立法理由〕
一、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二款申
    請證書證書「展延」文字修正為「更新」。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一、為保留未來專科護理師分科之彈性,刪除「內科及外科」之文字。
二、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三款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文字修正為「更新」。
三、查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自九十三年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次修正
    ,並無補行口試之規定,亦未辦理補行口試,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