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09176148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自殺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施行,
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以我國自殺防治體系之運作現況及防
治實務經驗為基礎,並充分研析自殺防治相關文獻、世界衛生組織出版文
件,參考日本「自殺對策基本法」與韓國「防範自殺及建立尊重生命之社
會文化法」及我國「精神衛生法」條文內容,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及全體國民於推動自殺防治工作之角色(第二條)。
三、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內容之項目(第三條)。
四、自殺防治策略及共同投入防治資源執行之重點(第四條)。
五、自殺防治諮詢會之組成及任務(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自殺防治工作之內容(第七條)。
七、自殺防治教育課程之內容(第八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
    供相關資料之項目(第九條)。
九、自殺防治方案內容之項目(第十條)。
十、自殺防治現況調查蒐集、彙整及分析之範圍(第十一條)。
十一、自殺防治守門人教育訓練之內容(第十二條)。
十二、自殺防治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第十三條)。
十三、建立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機會
      之機制(第十四條)。
十四、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