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1114060194號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7月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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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科字第0990860855號修正發布全 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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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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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原名稱:行政 院衛生署及附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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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1044060104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附件「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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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第6點、第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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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 1074060094B號修正發布全 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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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1084060113號修正發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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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1114060194號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助理人員費用編列注意事項:
    (一)專任助理費用:
          1.工作酬金得依其工作內容,所具備之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能
            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綜合考量敘薪並
            由執行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經機關首長同
            意後編列薪資。
          2.申請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時,可加列一個半月酬金之金額
            ,以為年終工作獎金之用。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
            依當年度行政院規定辦理:
           (1)當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者,發給一個半月工作獎金。
           (2)二月一日以後各月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3)擔任本部及所屬機關不同專題研究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
              不論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當年政府機構相關工作在職
              月數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獎金。
           (4)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
              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二)兼任助理費用: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
          給講師、助教級兼任助理工作酬金;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
          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三)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
          時核實支給。
    (四)保險費:計畫執行機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辦理約用助理人員之保險,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用編
          列基準(非依法屬雇主給付項目不得編列),比照勞工保險局
          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規定辦理。
    (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計畫執行機構,約用本國籍助理人員時,
            應依有關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或
            補助研究計畫之人事費提撥;約用非本國籍專任助理人員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計畫執行機構,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
            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
            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1.計畫執行機構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原核定之助理人員類
            、級別、人數,由計畫主持人循行政程序簽報執行機構核准
            後,在原核定人事費內自行勻支,不須事先報經本部及所屬
            機關同意。
          2.計畫執行機構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編列工作酬金外,亦得配
            合政策調薪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
          3.依本注意事項約用之各類助理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支領其他
            工作津貼或助學金,計畫主持人應依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
            理,並經執行機構同意。
          4.執行單位聘用研究生助理人員及大專學生應注意之事項:
           (1)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
              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2)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助理,經
              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
              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之兼任助理。
           (3)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
              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助理。
          5.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有關約用人員名冊及印領清冊等資料,
            納入原始憑證核銷。
          6.各計畫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實應依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如查有不實,除其所支人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本部
            及所屬機關並得暫停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