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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脆弱家庭個案跨轄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30960831號函修正全文9點 ,並自即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909338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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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960045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並自即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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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2096062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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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30960831號函修正全文9點 ,並自即日實施
附件下載
附表1-脆弱家庭跨轄區分工爭議案件申請協調表
附表2-脆弱家庭跨轄區分工爭議案件答復表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