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檢驗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檢驗 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檢驗與醫療之 相關法令及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