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0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04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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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190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第19條、第37條、第40條、第41條;並增訂第20條之1、第21條之1、 第52條之1、第6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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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1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至第8條、第10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2條、第 43條、第45條、第48條、第52條、第56條;增訂第56條之1、第56條之2 、第60條之1;並刪除第46條、第61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 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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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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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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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第 4條、第7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第25條 、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45條、第47條、第55條、第56條之1、第6 0條、第60條之1、第61條之1及第6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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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0 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檢驗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檢驗
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檢驗與醫療之
相關法令及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