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0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04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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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00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第19條、第38條、第41條;增訂第20條之 1、第21條之1、第53條之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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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 至第8條、第10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34條、第36條至第38條、第 40條、第46條、第49條、第53條、第57條、第58條、第61條;增訂第57 條之1、第57條之2、第60條之1,刪除第47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 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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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8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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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40911號令修正公布第3 條、第4條、第7條至第 9條、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6條 、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46條、第48條、第56條、第57條之 1及第 60條至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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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5721號令修正公布第5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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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0 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放射
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
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