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2621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至第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之計算原則:
    (一)值班
          1.一線(駐院)值班:住院醫師於夜間或假日在機構內提供病
            人照護服務,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2.待命:於指定地點、時段待命,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到達機
            構服務者,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3.候傳:列於班表,未強制要求需本人到達機構服務,其工作
            時間以實際到達機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二)隨同轉診:自出發至回機構之時數列入計算。
    (三)臨時召回:未列於班表,以實際到機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四)會議活動:如為受要求參加之會議,應計入工作時間計算;如
          為自主性參加之繼續教育或會議活動,且不因未出席而影響考
          績或有罰則等,不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六、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安排應合理,規定如下:
    (一)輪班制: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三小時,期間應有短暫休息;
            因病人照顧需要,得予以延長,但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
            過十六小時。
          2.兩次值勤間至少應間隔十小時。
          3.更換班次時,間隔至少應有十一小時。
          4.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小時
            ,其中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四小時。
    (二)非輪班制:
          1.非值班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期間應有短
            暫休息;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值班日:每次勤務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小時,但期
            間應有短暫休息;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八小時
            。
          3.兩次值勤間至少應間隔十小時。
          4.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小時
            ,其中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百八十三小時。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確有使住院醫師在原定工作時間以
          外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間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惟事
          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四)休息時間應內含於每日工時或每次勤務工時上限內,除非能完
          全切割不受支配之時間,始得扣除計算。

七、例假休息休假規定
    (一)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經雙方協商約定
          ,得於二週內安排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惟仍不得連續工作
          超過十二日。例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之連續二十
          四小時,但因值班業務需求,得採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內政部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
          應由醫療機構照給。為配合醫院醫療業務及照顧病患需要,醫
          療機構得採行排班輪值,將部分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醫療機構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住院醫師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並應於事後補假休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