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107247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4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
法規定,檢驗機構辦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或化粧品之檢驗,得申請中
央主管機關之認證。為認證檢驗機構之有效管理,並考量認證審查之高度
專業性,中央主管機關需投入大量審查人力及時間,爰依認證審查之實際
執行成本,及規費法第七條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食品藥品醫療器
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共計四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機構認證申請之收費範圍、項目及數額。(第
    二條)
三、免收取認證費用之情形。(第三條)
四、為便於檢驗機構擬定申請時之費用規劃,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