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本部上下班暨差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80043983號 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2點、第6點至第11點及第16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本會)為提高會本部職員行政效率
    ,符合人性管理理念,有效運用辦公室自動化,實施電腦差勤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會本部職員上下班及差勤管理除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六、核心上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七、職員彈性上、下班時間(登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起迄時間):上
    午自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下午自四時三十分至六時。

八、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九、請假時間計算方式(鍵入差勤管理系統請假時間):
  (一)全日請假: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2.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十、請假半日,到會、離會均應按指紋辨識機時間:
  (一)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至一時三十分,下班時間為五至
        五時三十分。
  (二)下午請假:下班時間自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以上班時間足四小
        時後為原則。
  (三)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按正常上班時間自上
          午八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
          上午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兩小時,
          餘類推。
        2.已簽到上班或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實
          際指紋辨識機登錄時間至離會指紋辨識機登錄下班時間,計算
          請假時數。
  (四)申請補休者,應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差假申請單事
        由欄詳填補休原因,以利人事處查考。

十一、上、下班指紋辨識機操作方法:
    (一)先按指紋代碼,再將建檔之指紋平貼指紋辨識機,如回應「成
          功」,完成登錄手續。
    (二)如遇連按五次以上無法辨識成功,請儘速與人事處承辦人連絡
          ,確認指紋無法辨識成功之原因後,再重新建檔,以利辨識作
          業。
    (三)如須瞭解個人上班時間,可於當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以後,自
          行上網查詢,以供下班時間之參考。個人前一日上、下班按指
          紋辦識機情形,於翌日可在「差勤管理系統」內「查詢個人未
          按時刷卡紀錄」欄查詢,如有異常紀錄者,應依規定補辦請假
          手續,人事處不個別通知。
    (四)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以指紋辨識機登錄時,由人事處
          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十六、人事處得於上班時間內,會同政風處人員實施不定時查勤,並將查
      勤列入紀錄,其應在勤而未在勤者,人事處查勤人員須填寫「本會
      察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未在辦公處所通知單」(如附件二)予以
      告之,當事人並應於通知單內所填時間算起一小時內向人事處回報
      ,如逾一小時未回報,以曠職論。但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
      者,即以下班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