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中央銀行台央秘字第1000034244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
  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本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
      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職
  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室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