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19日中央銀行(90)臺央業字第020041014號公告發布施行 期間自 90年6月30日屆滿,當然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7年5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交字第4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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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0年1月26日中央銀行臺央業交字第9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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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4年5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交字第10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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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5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201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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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7年2月26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5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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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9年7月11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51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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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0年2月27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5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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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2年6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66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 、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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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6月27日中央銀行(九0)臺央業字第020035764號令修正發布 第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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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0年7月19日中央銀行(90)臺央業字第020041014號公告發布施行 期間自 90年6月30日屆滿,當然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