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0612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24點至第26點、第29點、第29點之1;增訂第29點之 2;刪除 第64點及第九章章名,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中央銀行業務局臺央業字第33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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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4月24日中央銀行業務局(86)臺央業字第0200509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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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月5日中央銀行(89)臺央業字第020000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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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中央銀行(89)臺央業字第020036068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62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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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中央銀行(91)臺央業字第091003734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6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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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400533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 點、第 29點;增訂第29點之1,並自95年1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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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 0950031725號令修正發布第12 點,並自95年6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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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60022505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至第 6點、第11點、第13點、第20點、第22點、第24點、第30點、第32 點、第33點、第35點至第37點、第41點、第63點;增訂第8點之1、第27 點之1、第38點之1、第53點之1、第53點之2,並自96年5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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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 3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80017949號令修正發布第48 點;並自98年3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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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 1010052253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6點、第11點、第18點、第19點、第24點、第28點、第30點、第32 點、第35點、第36點、第37點、第53點、第58點、第63點,並自 101年12 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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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 1020037893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27點之1、第41點、第50點、第53點之1;增訂第8點之2,並自10 2年9月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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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40026902號令修正發布第63 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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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0612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24點至第26點、第29點、第29點之1;增訂第29點之 2;刪除 第64點及第九章章名,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九之二、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儘速通報本行業務局:
            (一)聲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或宣告破產。
            (二)系統發生運作問題導致營運中斷。
            (三)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影響結、清算作業之安全或效率
                  。
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同意參加
    之下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
    (一)金融機構。
    (二)結算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結算機構」,包括票據交換、電子支付及證券結
    算機構。
    前項所稱之「證券」,包括票券、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五、本要點所稱「清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所產生
    之應收、應付金額,由本行予以貸、借記指定帳戶,以解除債權債務
    關係之處理程序。
    清算得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即時總額清算:支付指令按先後順序即時逐筆執行者。
    (二)定時淨額清算:支付指令之收付先行互相抵銷,結算所得之應
          收、應付淨額,再於指定時點執行者。
    (三)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清算方式。

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
        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提出申請: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
              安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
              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
              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
              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
              式,以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
              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本行應不同意其申請;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結、清算作業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業務持續運作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同意: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變更,應送本行備查;依第二十四點第一項
        第三款應檢附之營運規章,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變更事項應於三個月內報本行備查。
        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經本行同意:
        (一)停止營業。
        (二)合併或解散。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
        (五)經營或投資其他支付結、清算相關事業。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
            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請本行同
            意其合併: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
                  構、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
                  業務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
                  併綜效)、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
                  系之影響等。
            (二)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
                  成、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
                  (如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
                  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
                  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
                  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
                  狀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同意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應
            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
            清算。
六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