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同意參加
之下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
(一)金融機構。
(二)結算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結算機構」,包括票據交換、電子支付及證券結
算機構。
前項所稱之「證券」,包括票券、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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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清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所產生
之應收、應付金額,由本行予以貸、借記指定帳戶,以解除債權債務
關係之處理程序。
清算得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即時總額清算:支付指令按先後順序即時逐筆執行者。
(二)定時淨額清算:支付指令之收付先行互相抵銷,結算所得之應
收、應付淨額,再於指定時點執行者。
(三)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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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
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提出申請: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
安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
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
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
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
式,以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
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本行應不同意其申請;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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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結、清算作業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業務持續運作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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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同意: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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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變更,應送本行備查;依第二十四點第一項
第三款應檢附之營運規章,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變更事項應於三個月內報本行備查。
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經本行同意:
(一)停止營業。
(二)合併或解散。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
(五)經營或投資其他支付結、清算相關事業。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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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
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請本行同
意其合併: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
構、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
業務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
併綜效)、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
系之影響等。
(二)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
成、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
(如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
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
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
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
狀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同意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應
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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