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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未在臺北市新北市設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行準備金事項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900563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7點,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原名稱:中央銀行委託臺 灣銀行辦理未在臺北市、臺北縣設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 行準備金事項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8月13日中央銀行(86)臺央業字第0201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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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500338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 點;刪除第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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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900563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7點,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原名稱:中央銀行委託臺 灣銀行辦理未在臺北市、臺北縣設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 行準備金事項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