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中央銀行臺央庫字第103000397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25點,並自103年1月2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5月22日中央銀行(八七)臺央庫字第28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89年7月7日中央銀行(八九)臺央庫字第050024223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2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中央銀行(九0)臺央庫字第050017714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90年6月1日中央銀行(九0)臺央庫字第000031239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0年8月1日中央銀行(九0)臺央庫字第050041954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1年1月11日中央銀行(九一)臺央庫字第000000179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中央銀行臺央庫字第09300315901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庫字第 098001745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30點;並自98年3月23日生效(原名稱: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庫字第098006220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庫字第10000580761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第28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中央銀行臺央庫字第103000397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25點,並自103年1月22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符
    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向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
    )申請受託為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與中央公債之
    標售、配售及買回:
  (一)除保險業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政府債
        券。
  (二)最近一年度決算有稅後純益。
  (三)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每股淨值高於每股金額。
    本要點核定前,經本行委託辦理公債業務之金融機構,均得函請本行
    受託為交易商。

二十五、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酌收投標押標金:
      (一)最近一年度決算無稅後純益。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或每股淨值低於每股金額。
        前項押標金,限以中央登錄債券抵繳,並依中央登錄債券公務保
        證方式辦理。
        交易商未依規定期限及方式繳交投標押標金或其金額不足者,於
        投標押標金繳交或補足前,本行得暫停其參加投標。
        得標交易商未依規定辦理款項交割,導致其得標之公債再出售之
        價格低於原得標價格,得標交易商應負擔其差額及因再標售所生
        之費用。
        前項差額及費用,應以本行依第一項所收取之押標金為擔保受償
        ;如不足抵償時,得標交易商應就不足部分另行賠償。
        交易商依第一項繳交之押標金,於下列情形之一,且已無應賠償
        之差額及費用者,得請求本行發還;其有依前項規定賠償者,僅
        得請求返還其剩餘部分:
      (一)交易商無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交易商經終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