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13
人,瀏覽人次:
82259855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規定各銀行退票應繳違約金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中央銀行業務局臺央業字第 0910018655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4年7月7日中央銀行(54)臺央業交字第24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中央銀行業務局臺央業字第 0910018655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