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機關不得自建資料開放平臺。但有特殊情形需自建,並提報建置
計畫,經數位發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依前項但書規定自建平臺者,應建立意見回饋機制、資料正
確性回報及問題諮詢管道,並應綜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
容,必要時得請資料集提供機關對於使用者意見進行改善或說明。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
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相關事項之業務,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由數位發展部承接處理,爰將第一項所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為
「數位發展部」;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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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未依本作業原則開放政府資料,或使用者對已開放政府資料
之完整性及時效性提出精進建議時,數位發展部得協調各機關改善
之。
〔立法理由〕 本點之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十二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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