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行政院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0083號函修正發布第 1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於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訂定,並於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七日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
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相關事項之業務,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起由數位發展部承接處理,爰修正本作業原則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將前
開點次所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為「數位發展部」。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各機關不得自建資料開放平臺。但有特殊情形需自建,並提報建置
      計畫,經數位發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依前項但書規定自建平臺者,應建立意見回饋機制、資料正
      確性回報及問題諮詢管道,並應綜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
      容,必要時得請資料集提供機關對於使用者意見進行改善或說明。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
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相關事項之業務,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由數位發展部承接處理,爰將第一項所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為
「數位發展部」;第二項未修正。

十三、各機關未依本作業原則開放政府資料,或使用者對已開放政府資料
      之完整性及時效性提出精進建議時,數位發展部得協調各機關改善
      之。
〔立法理由〕
本點之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十二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