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90021161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 條,自109年1月1日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立法總說明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
已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四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就我國
創作人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選擇按「實際轉讓
價格」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較低者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於
本辦法明定創作人適用該課稅優惠時,相關申請優惠之認定及程序,爰擬
具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權之定義範疇(第二條)。
三、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之申請程序(第三條)。
四、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擇低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者
    ,其學術或研究機構取得股票日、該創作人獲配股票日之適用期間,
    以及創作人取得股票日之認定(第四條)。
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應檢具之文件(第五條)。
六、創作人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服務並從事研發之認定,
    以及相關程序事項(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