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一百十年度時尚跨界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02008693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點至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文化部一百一十年度時尚跨 界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計畫補助類別
    (一)第一類:國外時裝週展演
          1.補助內容
            參加一百十年度國外時裝週動態秀展演活動。
          2.補助項目
           (1)展演活動報名費:參與時裝週動態秀展演活動之報名費。
           (2)國際往返機票費:以補助兩人為限,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
              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時裝週舉辦地為原則。
           (3)場地租金:辦理活動臨時租用展覽場地之租金。
           (4)場地佈置費:辦理活動燈光、音響、舞台、看板之展覽裝
              潢相關費用。
           (5)作品運輸費:參展作品之國外來回運送費用(含通關)。
           (6)作品保險費:展演作品之保險費用。
           (7)專業服務費:委聘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動態秀現場服
              務之費用。(如模特兒、秀導、造型師、攝影師等)
           (8)行銷宣傳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廣宣及廣告相關費用。
          (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
          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3.補助經費
           (1)國際四大時裝週(紐約、倫敦、米蘭、巴黎)官方正式動
              態秀展演(展演活動須列於主辦單位官方活動日程表):
              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2)歐美地區時裝週:非屬於前項國際四大時裝週之其他歐美
              地區時裝週動態展演活動。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百二
              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3)亞洲及其他地區時裝週:動態秀展演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
              幣七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4)申請者自籌款總金額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4.計畫執行期間:
           (1)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
              三十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
              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類:國際性商業展覽
          1.補助內容
            以成衣產品參加一百十年度國際性成衣服裝商業展覽。
          2.補助項目
           (1)參展報名費:參加商展活動之報名費。
           (2)攤位費:參展攤位租金費用。
           (3)國際往返機票費:以補助兩人為限,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
              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
           (4)作品運輸費:參展作品之國外來回運送費用(含通關費)
              。
           (5)作品保險費:參展作品之保險費用。
           (6)場地租金:參展場地之租金。
           (7)場地佈置費:辦理展覽之裝潢相關費用。
           (8)專業服務費:委聘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商業展覽現場
              服務之費用。(如公關公司、建館公司)
           (9)行銷宣傳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廣宣及廣告相關費用。
          (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
          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3.補助經費
            依據國際商業展覽地區,補助經費如下:
           (1)歐美地區商業展覽:每展覽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十萬元(
              含稅)為上限。
           (2)亞洲及其他地區商業展覽:每展覽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十萬
              元(含稅)為上限。
           (3)申請者自籌款總金額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4.計畫執行期間:
           (1)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
              三十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
              月三十日止。
    (三)第三類:國內時尚活動
          1.補助內容
            集結至少兩個國內服飾設計師或服飾品牌,並與一家不同領
            域之產業(如藝術、舞蹈、音樂等)進行跨界合作,共同辦
            理以「時尚」為主題之跨界相關活動。
          2.補助項目
           (1)場地租金費:辦理活動臨時租用展覽場地之租金。
           (2)場地佈置費:辦理活動燈光、音響、舞台、看板之展覽裝
              潢相關費用。
           (3)保險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及作品保險
              費。
           (4)專業服務費:委聘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活動現場服務
              之費用。(如模特兒、秀導、造型師、攝影師等)
           (5)設計費:包含活動視覺設計、文宣品設計、展場規劃等。
           (6)印刷費:包含印製活動手冊、邀請卡、出席證、工作證、
              貴賓證、入場證、文宣品印製、海報等。
           (7)行銷宣傳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廣宣及廣告相關費用。
          3.補助經費
           (1)每案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2)申請者自籌款總金額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4.計畫執行期間:
           (1)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
              三十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
              月三十日止。
          5.第三類國內時尚活動倘於臺北時裝週當月舉辦期間搭配辦理
            ,得優先補助。

四、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九日止。
    (二)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一百十年五月
          十四日止。
    (三)申請者應於上述受理申請期間提案申請,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
          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五、申請方式
    (一)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均
            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為有限合夥組織,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准函及經登
            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有限合夥申請書影本。
    (二)計畫書及其他應附資料
          1.計畫書: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並於內頁編製目錄與頁碼(
            格式如附件一)。
          2.其他應附資料:
           (1)來源與屬性切結書:由申請者簽名或核章之資料內容屬實
              及設計作品來源與屬性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3)合作意向書:申請第三、四、五類,需檢附與其他單位之
              合作意向書(格式如附件四)。
    (三)佐證資料
          1.包含工作實績證明、合作單位、提案相關設計/企劃稿件等
            佐證資料。
          2.申請「國際時裝週展演」、「國際性商業展覽」應附相關佐
            證資料。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
          grants.moc.gov.tw )申請並上傳資格證明文件、計畫書及其
          他應附資料、佐證資料等相關檔案。每梯次一類別限申請一案
          。檔案命名方式:
          1.資格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文件名稱
            範例:資格文件-公司登記證            
          2.計畫書:申請項目別-申請單位名稱
            範例:國外時裝週展演-○○○公司
          3.佐證資料:佐證資料-文件名稱
            範例:佐證資料1-公司參展經歷
                  佐證資料2-合作單位簡介

七、撥款與核銷
    (一)撥款方式
          1.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其補助款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將於
            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
            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2.補助款應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
            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獲核定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有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之必要者
            ,受補助者應事先向本部申請並獲本部同意後始得依展延期
            程或變更內容另與本部簽訂契約書,並修訂剩餘補助款之撥
            付期程。
          5.若因年度預算未通過或被刪除、政策重大變更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之一部或全部,或為其他處
            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
            出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
            之申請,並經本部審查同意後終止。
    (二)經費核銷
          1.經核定通過補助個案,應於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天內(含例
            假日),最晚不得超過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檢送下列結
            案相關文件向本部辦理核銷撥款作業。如活動執行時間為一
            百十年十一月者,須配合本部年度預算核銷期限規定,並依
            本部通知之期限前辦理核銷。
           (1)成果報告書,包含執行成效、所有活動照片或影片等資料
              。
           (2)補助款收據。
           (3)原始支出憑證(皆須為正本)。
           (4)成效調查表。
           (5)授權書(附件五)、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六)。
           (6)全案資料電子檔(儲存於隨身碟或光碟)二份。
          2.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
            容及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依
            本部要求擇要翻譯成中文。
          4.國際機票費須檢具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
            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
            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5.補助款及其他收入部分(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分如有
            結餘款,應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
            領之補助款金額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