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紓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104017165A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4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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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協助受影響園區事業之紓困,得以
    其前一年營運支出金額之一定成數為上限提供補貼,採取之補貼項目
    及基準如下:
    (一)已向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下稱本會籌備處)申
          請並完成承租園區土地或廠房,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租金者,補
          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繳納之土地或廠房租金百
          分之五十。
    (二)已向本會籌備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
          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申報繳納之管理費
          百分之五十。
    (三)已完成污水納管,且依規定按期繳納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
          統使用費(下稱污水處理費)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
          至同年六月繳納之污水處理費。

四、園區事業申請租金、管理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並附上領
    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二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園區事業申請污水處理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並附上領據
    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三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前二項之申請,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