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50012067A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企字第890010180號、內政 部 (89)臺內中地字第8979945號、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890048779號令會 銜訂定發布全文21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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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2001057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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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0960010482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刪除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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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60014174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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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20012761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企字第1020012791號函修正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2年8 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20012858號函修正發布附件「核發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 102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20013074號函修正「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30012149號函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企字第1040012894號函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及「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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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50012067A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為
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
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三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
核發用途不再用於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或田賦。
〔立法理由〕
一、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
    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刪除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款次遞移為第一款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