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
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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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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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
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
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
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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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
、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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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
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
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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