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1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50011020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
  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
  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
  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
  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
      、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
  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
  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