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遴派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遴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社團法人董
監事,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其事業、法人之組織法律、章程規
定及業務政策目的,並依下列原則遴擇適當人選簽奉主任委員
或機關首長核可後,辦理相關人事作業:
1.職務上對本會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
兼任其董監事職務。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外之公務人
員,依「機關遴派(聘)公務員兼任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
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以下簡稱檢查表)檢查無不得遴
派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2.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
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不
得超過二個。但法令(含章程)明定之當然兼職,不列入計
算。
3.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本職異動
或退休(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4.兼任財、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應指派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兼任。
(二)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擔任公、民營事業或財
、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所具專長應適合法人業務需要。
(三)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初任或續任公、民營事
業或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
是否屆滿,年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1.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主任委員核可。
2.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四)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
人員身分,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應即更
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屬於當然兼職。
2.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主任委員核可。
3.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五)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事長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
人員身分,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被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
遴(核)派理由,被遴派人員應具結本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
姻親,無在大陸地區涉及經濟利益。
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遴派之公務人員,經發現有檢查表所定
不得遴派之情事者,應於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書面檢討報
告,並由本會督促其限期改善或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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