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兼公民營事業與財團及社團法人董監事人員遴派及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00112466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11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人字第 4080531A號函訂定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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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3015565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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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70080708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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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10081488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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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20112366號函修正發 布第 4點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聘派兼主管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績效 考核表」,並自102年4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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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30112636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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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50112317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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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70112225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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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90112674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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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00112466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遴派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遴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社團法人董
          監事,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其事業、法人之組織法律、章程規
          定及業務政策目的,並依下列原則遴擇適當人選簽奉主任委員
          或機關首長核可後,辦理相關人事作業:
          1.職務上對本會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
            兼任其董監事職務。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外之公務人
            員,依「機關遴派(聘)公務員兼任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
            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以下簡稱檢查表)檢查無不得遴
            派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2.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
            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不
            得超過二個。但法令(含章程)明定之當然兼職,不列入計
            算。
          3.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本職異動
            或退休(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4.兼任財、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應指派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兼任。
    (二)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擔任公、民營事業或財
          、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所具專長應適合法人業務需要。
    (三)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初任或續任公、民營事
          業或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
          是否屆滿,年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1.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主任委員核可。
          2.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四)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
          人員身分,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應即更
          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屬於當然兼職。
          2.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主任委員核可。
          3.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五)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事長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
          人員身分,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被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
          遴(核)派理由,被遴派人員應具結本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
          姻親,無在大陸地區涉及經濟利益。
    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遴派之公務人員,經發現有檢查表所定
    不得遴派之情事者,應於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書面檢討報
    告,並由本會督促其限期改善或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