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
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立法理由〕 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五款偽農藥與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劣農藥,
非經採樣檢驗,無從得知是否屬偽農藥或劣農藥,為避免民眾恣意檢舉,
影響主管機關之管理資源分配,故不列入獎勵之範疇,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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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主管機關已發覺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
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三、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
舉。
〔立法理由〕 現今網路、報章雜誌等資訊發達,邇來檢舉者利用網路、報章雜誌等一般
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徒增行政資源之浪費,甚而損害他人
之權益,爰新增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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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
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五十萬
元。
二、檢舉批發販賣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三、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
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五、檢舉批發販賣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
三十萬元。
六、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
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七、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至五萬元。
八、檢舉分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偽農藥,
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九、檢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四款偽農藥或第八條
第二款劣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檢舉或協助查緝同一案件符合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
獎金。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獎勵範疇調整修正序文及第四款至第八款,並增列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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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
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
後,發給其餘獎金。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認定
有犯罪事實而為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
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有關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違法行為係處以刑罰,爰修正第
一項。
二、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為資明確,
爰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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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本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
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
緝人獎金。
〔立法理由〕 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偽農藥及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之違法行為
係處以行政罰,並配合第二條修正之獎勵範疇,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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