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申請使用水利會建造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妥申請書、切結書(附表二–一、附表二–二或附
表二–三、附表二–四)並備齊附件送交所屬水利工作站核
辦,工作站初勘後將勘查情形併同其書表轉報水利會核辦,
水利會視需要得另派員複勘。
(二)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水利會
。
(三)工程由申請人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
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水利會得派員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
告書請水利會派員檢驗。
(四)第(二)(三)兩款之書件或工程經水利會審驗符合規定後
,水利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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