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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2年12月5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68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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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1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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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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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第 8條、第10條、第13條、第20條、第六章章名、第31條、第34條 、第39條、第43條、第44條;增訂4條之1、第31條之1、第31條之2、第 38條之 1、第39條之1及第39條之2;刪除第五節節名、第21條至第23條 及第42條條文,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第39條之1、第39條之2自公 布後一年施行外,餘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 2月14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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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