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1010510535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增訂第2條之1;刪除第8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事項,應訂定各項服務資訊之
  提供期間及方式。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配合辦理。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訓練班別。
  三、訓練起訖年、月、日。
  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五、訓練單位名稱。
  六、證書字號。
  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其結訓證書除
  應記載前項事項外,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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