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1040511854號令修正發布第12 條、第16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立法總說明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九十八年十月十九
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對我國職能提升有相當助益。
鑑於參訓學員係運用政府資源申請補助訓練費用,為避免參訓學員缺課過
多,影響訓練學習成效及資源浪費,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二條,將申請訓練
費用補助之條件,由缺課時數四分之一修正為五分之一。因修正涉及參訓
學員得否申領補助費之條件,為免影響已參訓學員之權益,爰配合修正第
十六條增訂第二項,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
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立法理由〕
鑑於參訓學員係運用政府資源申請補助訓練費用,為避免參訓學員缺課過
多,影響訓練學習成效及資源浪費,爰將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之條件,由缺
課時數四分之一修正為五分之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因修正涉及參訓學員得否申領補助費之條件,為免影響已參訓學員之權益
,爰配合修正第十六條增訂第二項,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