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
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立法理由〕 鑑於參訓學員係運用政府資源申請補助訓練費用,為避免參訓學員缺課過
多,影響訓練學習成效及資源浪費,爰將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之條件,由缺
課時數四分之一修正為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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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因修正涉及參訓學員得否申領補助費之條件,為免影響已參訓學員之權益
,爰配合修正第十六條增訂第二項,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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