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社字第 1020505001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42點,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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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計畫書撰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以「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計畫」之格式撰擬
        ,名稱應具體、明確,且與計畫主題相關,或類似名稱作為計畫
        名稱者,不予受理申請。
  (二)計畫彙整單位為申請機關。
  (三)計畫用人單位:申請機關或於計畫書中明列之單位
  (四)計畫人力需求:
        1.應載明僱用人員配置地點、工作內容、工作進度。
        2.所提送計畫之員額以執行六個月為限。
  (五)管理方式:
        1.應詳述人員教育訓練內容、就業輔導機制、督導考核機制及預
          期效益。
        2.預期效益:應提供整體工作項目及僱用人員每日具體量化之數
          據及可供檢核之績效指標。
  (六)本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協助經費項目包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
        :
        1.用人費用:申請機關辦理本計畫僱用人員除薪資依下列規定外
          ,其餘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依法應提撥薪資百分之六之勞工保險退休金及提繳積欠工資墊
          償基金等費用負擔部分,依核定計畫向執行機關辦理實報實銷
          :
         (1)僱用人員:由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依據申請機關僱用人
            員之工作性質及職務需求,分別核定每人每日薪資為新臺幣
            (以下同)八百七十二元或一千元等二級,以每月二十二日
            為上限,並得就前後月份日數調整之。
         (2)專案管理人:
            A.具碩士以上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
              月薪資為三萬四千元。
            B.具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
              資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C.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關領域工作經
              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五千元或具有三年以上相關領
              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2.業務執行費:申請機關為辦理本計畫,依業務項目區分為:
         (1)業務執行費(一):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訓練、督導、文
            具費、交通費、保險費、計畫相關活動、行銷費、機具租用
            或雜支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之
            百分之五為上限。
         (2)業務執行費(二):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進用、計畫管理
            及執行考核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
            用加計前目費用之總數的之百分之二為上限。
        3.於估算計畫經費(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時,應預先編列
          並說明擬支用項目,並依核定計畫內容所列經費支用項目及額
          度比例內撙節辦理。
  (七)協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八)附件:
        1.考核作業程序與細部考核作業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考核作業
          編組、作業流程與執行方式。
        2.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應將相關職業訓練需求納入,並包含職前訓
          練、在職訓練及有助於返回一般職場之訓練,總訓練時數不得
          低於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四十二、各項計畫之經費,經本會報請審計部同意後,得採就地審計方式
        辦理。各項原始憑證應獨立裝訂成冊並自行妥為保管,以供審計
        單位及本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