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97.01.11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1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7000224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1點,除第7點第三項自96年12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