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41560234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立法總說明

事業之贈品贈獎行為,係事業提供一定之利益以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
,本為業界常見用以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方法;惟如提供之利益超過一定
程度時,交易相對人可能主要是基於該鉅額利益之考量始與事業從事交易
,而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品質、價格等因素,在此情況下,該等利益之提
供將有悖於效能競爭之精神。是以,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一百零四年二
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
、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
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授權訂定「事業提供贈
品贈獎額度辦法」(下稱本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提供贈品、贈獎之定義
    明定提供贈品、贈獎之定義。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
    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贈獎:指事業為
    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
    無償提供獎金或其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第二條)
二、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所提供贈品、贈獎類型繁多,故以負面表列,
    明文排除不屬於贈品、贈獎之範圍。(第三條)
三、贈品價值上限
    為避免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利益超過一定程度時,將產生扭
    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品質、價格等因素所作之正
    常選擇,爰明定其贈品價值上限,俾利事業有所遵循。(第四條)
四、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
    事業舉辦贈獎活動以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雖為業界常見之
    行銷方法,惟如提供之利益超過一定額度時,恐有違公平競爭,爰明
    定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俾利事業有所遵循。(第五條)
五、最大獎項之金額
    事業贈獎最大獎項倘金額過鉅,將產生扭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與違
    反效能競爭精神,爰訂定最大獎項之金額。(第六條)
六、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
    明定商品或服務價值為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贈品價值及贈獎
    總額則分別依事業宣稱之價值、自製或取得成本及零售價格依序認定
    之。(第七條)
七、贈品贈獎額度之調整
    本辦法之贈獎額度係參酌事業年度營業額及平均每人(每年)國民所
    得而訂定,為保留其適用之彈性,明定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調整之
    。(第八條)
八、本辦法實施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