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件迴避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41560436號函分行修正 發布第2點、第9點及第10點附表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1227次委員會議修正)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於本會處理主管法規事件,對具體個案調查或審議之實質或程
    序有影響之人員,均適用之。

九、本會人員依第四點或第七點規定迴避者,應簽請核准,並會知政風室
    。但因偶發事件致未能於事前簽報者,得報經主任委員、會議主席或
    處室主管同意後迴避之,事後並應會知政風室。
    第五點及第六點之事件,由本會政風室辦理。政風室辦理前開事件時
    ,應給予涉及迴避爭議事件之本會人員表示意見之機會;系爭個案承
    辦單位或法務處於必要時應協助提供事證或表示意見。
    前項事件,政風室於彙整當事人及涉及迴避爭議事件人員之意見後,
    應簽擬處理意見,層陳主任秘書、審查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委員
    審查。但涉及迴避爭議事件之人員係本會委員時,應提請委員會議決
    定之。

十、當事人依第五點規定申請本會人員迴避之事件,本會應於二十日內決
    定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格式如附表)。
    前項決定如係駁回當事人之申請,應於書面上為如下教示:「本件申
    請人如不服本會之駁回決定,得於文到五日內提請行政院覆決。」
    第一項所定期間,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算。但當事人未依第五點第二
    項規定提出說明並為釋明者,自當事人補正之日起算。